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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助学金分配应突破“错位”困境

■陈永杰

近期,天津某高校学生实名举报学校助学金分配不公事件引发很多人关注。虽然涉事高校已发文称并不存在助学金名额遭“挤占”情况,但并未平息公众对此事件的质疑。

作为局外人,对于该事件本身的是非对错,我无法作出准确判断。但该事件的发生,特别是事件所引发的舆论关注,足以说明高校助学金发放的公正与否,已成为影响公众判断高等教育公平性的重要参照标准。

事实上,近年来关于高校学生以及相关方对于高校助学金发放的质疑远不止上述这一起。这些质疑的背后,可以折射出现行高校助学金发放体系的确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助学金发放的“空间错位”

所谓助学金,顾名思义是国家、有关部门以及高校为体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使其不因经济问题失学或受到困扰而发放的救助性资金。其类型包括国家助学金、地方助学金、校内助学金、企事业单位助学金、社会团体助学金等多个类型。

这其中,除了国家助学金是按照统一标准下发到各高校外,其他助学金均存在一定的校别以及地区差异。在宏观层面,这种差异与贫困生在不同高校中的分布规律并不相符,这就造成了在帮扶贫困生的问题上,资金支持是存在一定“错位”的。

说得再直白一些,目前高校针对贫困生的帮扶资金并非按“人头”分配,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按学校的“层次”分配,这就造成不同类型高校在资金发放问题上的“空间错位”。

要解释这一现象,必须回到上世纪90年代。是时,伴随着我国对国内高校归属权的重新调整,很多原属各部委的高校被剥离出来。部分以原“985工程”高校和原“211工程”高校为代表的国内顶尖院校被划归教育部,其他“双非”高校则基本划归地方政府管辖,后者又被分为“省属”和“市属”两大类,加之此后兴起的民办高校,构成了我国高校的基本格局。

在此格局中,处于不同“层级”的高校,其资金来源是不一样的——部属高校的资金投入以国家财政为主,同时所在地方政府也会匹配部分资金;地方高校资金主要源自地方教育厅,民办高校的资金则更依赖于自身筹集。

在这样的分配体系下,部属高校的资金显然更加充足,这使其有更多资金可用于帮扶贫困生。而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在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盘子”中,部属高校所占比例并不大,其容纳的贫困生数量也不多;容纳贫困生数量最多的恰恰是资金并不充裕的地方高校以及民办高校。

比如,2019年,广东省教育厅公布了上一年度该省高校提取和使用学生奖助基金的情况,包括142所高校在校生规模、家庭经济困难生情况。数据显示,该省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含特困生)占全日制在校学生数百分比前三位的高校分别为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60%)、广东南方职业学院(38.6%)和广东文理职业学院(31.8%),全部为民办专科院校。

这一现象有些类似于在我国传统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需要更多医院和教育资源,但这些资源反而更多地富集于大城市。这种结构的本质是资源配置与实际需求之间的一种倒置。

也正因如此,使得贫困生帮扶问题在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中更加凸显。特别是在民办高校中,由于自身财力有限可能出现不愿接收贫困家庭子女的现象。这需要引起我们关注。

“奖”“助”不能混为一谈

除宏观层面外,在中观以及微观层面,目前的高校贫困生帮扶制度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中观层面,现阶段我国高校的贫困生帮扶体系可归纳为“奖、贷、助、补、免、勤”几大部分,即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各类生活补助、减免学费以及勤工俭学。这其中,“奖学金”和“助学金”之间有明确性质划分——前者奖励的是学业优异的学生,学习成绩是其最重要的评判标准;后者奖励的是家庭贫困学生,学习成绩不应在评判标准之列。

然而,现实中很多高校却将两者混为一谈。

具体而言,助学金本应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手中,但有的高校为了所谓的“公平公正”以及操作方便,往往在助学金的评定中加入学生成绩排名、是否担任学生干部等条件,有的学校甚至剥夺班级成绩排名后半部分的学生获得助学金的资格,这使得助学金和奖学金几乎没了区别。

事实上,高校中的贫困生往往很少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因为这些学生性格往往比较内向,不愿意参加此类竞选。同时,他们还要将更多时间用于勤工俭学。如果将评奖学金的标准强加于助学金的评选对象身上,是有悖于国家出台助学金政策的初衷的。

至于微观层面,则更多掺杂了“人”的因素。

正如前文所言,对于资金雄厚,且有关制度相对完善的部属高校来说,其针对贫困生的帮扶工作相对正规。然而,在某些地方高校以及民办院校,一方面,其用于帮扶贫困生的资金总量有限;另一方面,校内的相关制度也不见得完善。这就可能引起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权责划分应有规可循

从本质上说,高校对贫困生的救助应属于教育救助的一部分,而教育救助和医疗救助、经济救助、就业救助等一样,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换句话说,高校贫困生帮扶应该是社会救助的组成部分。

明确这一定位后,我们便可以继续追问,我国社会救助的资金源自哪里。

根据现行规定,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预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等。也就是说,如同低保、医疗救助一样,各级高校的教育救助也应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兜底,并由财政部门进行统筹管理。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规避学校的某些不良动机,比如像前文所言,如果学生的资助由民办学校兜底,可能导致其在招生时更倾向于将穷学生“踢走”。但这样做的一个难点在于,如何划定教育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的权责。这一问题单靠两部门的沟通协调是很难解决的,需要国家从宏观立法层面加以规范。

同样需要明确界限的,还包括贫困生生源地和就读地之间,对于贫困生帮扶资金的划分。

比如,一名贫困生从河南省到天津市所属高校读书。这背后会涉及两笔补助资金,一笔用于学生的学习,一笔用于学生的生活开支。从理论上说,对于学生的生活补助应该由学生的生源地政府承担,毕竟学生即便不出省读书,也是需要吃饭的;而学生的学习补助则理应由高校所在地政府承担。当然,这样的比例分配同样不是靠两地政府的协商就能达成的,需要国家在宏观层面上的调控以及相关法规的制约。

在调整相关政策的同时,要使高校贫困生的帮扶工作落实到位,还少不了一项看似简单实则非常重要的工作,那就是高校内部加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监管,同时加大对于违规事件的处罚力度。目前,很多高校在这方面依然缺乏监管力度。

总之,高校对于贫困生的帮扶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既需要从宏观层面加强对相关政策的调控,又要在中观乃至微观层面明晰制度界限、划定权责,才能保证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作者系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报记者陈彬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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