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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券商投行内控现场检查指引

本报记者 吴晓璐

据证监会网站5月27日消息,为督促证券公司不断加强投行业务内控建设,提升执业质量,近日,证监会在系统内印发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现场检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旨在通过确立常态化的现场检查制度,进一步传导监管压力,明确监管重点,督促证券公司高度重视投行内控制度建设及运行效果,充分发挥好内控机制的制衡作用。同时,进一步规范检查对象选取,明确重点检查内容,重申检查纪律,提升现场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证券公司投行执业质量关乎上市公司质量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2018年3月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对投行内控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四年多来,行业机构普遍按照要求构建了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了业务部门、质量控制、内核合规“三道防线”,有效发挥了自我约束、防范风险的重要作用,投行执业质量稳步提升。

“但从近年来查处的投行业务违法违规情况看,投行内控存在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等多方面问题,甚至存在个别证券公司投行部门与质控部门人员交叉任职、业务部门人员擅自删减内核意见等严重情形,内控机制流于形式。”证监会表示。

据悉,《工作指引》以强化现场检查为着力点,督促证券公司更好地发挥投行内控机制的监督制衡作用。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重点内容:

一是明确五种应当开展检查的情形,包括投行项目撤否率高、投行执业质量评价低、负面舆情数量多或影响大、承销公司债券或管理资产证券化项目违约率高、因投行业务违法违规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二是明确三方面重点检查内容,包括证券公司投行内控制度机制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投行业务廉洁风险防控机制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以及公司高管、内核、质控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履职尽责情况。

三是明确四类应当予以处罚的主体,即检查发现证券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内控人员、业务人员等四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移送稽查部门、司法机关处理。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组织系统落实好《工作指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落实好穿透式监管、全链条问责要求。同时,坚持问题查处和经验总结并重,以查促改,梳理典型问题和案例及时向行业公开,持续压实证券公司责任,督促其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更好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投行投行业务券商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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